版次:A07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4年05月23日
□李佳 严琪
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且呈现新的表现形式和特点,针对这一现象进行有效防范和治理显得尤为重要。近期发生的一些校园欺凌案件也提出深刻的现实警示,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中,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仍需依据罪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进行完善。
校园欺凌作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具有类型多、周期长、隐蔽性强等突出特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为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分级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没有对相关罪错行为进行清晰有序的分级,在具体适用上存在行为区间模糊、主体分工不明、干预举措不细等问题,因此将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进行科学的分级并有针对性地干预,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精准开展,更好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细化校园欺凌行为分级。根据现行的立法提示,学生欺凌行为可以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可将严重不良行为进行进一步细分,具体包括触法行为、一般治安违法行为、严重治安违法行为和触刑行为四个层级。触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但因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的行为。一般治安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并可给予相应处罚的行为。严重治安违法行为基本上等同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触刑行为是指触犯了刑法,但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如此实现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由三个层级到六个层级的细化,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前介入校园欺凌行为的治理体系,以检察履职融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大局。
建立未检挂钩辖区学校协同工作制度。对于现实中复杂的校园欺凌现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提高应对的效率和质量,就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上,探索未成年人检察挂钩辖区学校协同制度的建立,精准帮教、重点管理。通过法治课堂进校园等方式,协同学校优化课程体系,提升法治课比重,引导学生弥补认知缺陷、自觉达到行为纠偏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育部门和学校才是校园安全的责任主体,在处理校园欺凌问题时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未检工作者在提前介入时需要有自我克制的身份认定,应当作为防止校园欺凌发生的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治理,若强行干预或不利于未成年受害者或加害者的状态恢复。
优化校园欺凌行为处理的检察训诫制度。江苏省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规程》规定了检察训诫的适用条件、对象范围、训诫方式以及救济程序等内容。检察训诫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视情况开展训诫工作,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抓手,也是对相关人员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一环。既可以实现一般的预防教育目的,也可以通过司法人员身份强势达到训诫效果,避免对涉事学生“一放了之”。基于此,可以将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处理的检察训诫制度和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相结合,并探索拓展训诫对象范围至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指导未成年人家长正确指导孩子,通过加强家庭教育来提升未检工作治理校园欺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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