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07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4年05月23日
□刘莺飞
目前公益诉讼检察已成为“四大检察”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检察机关的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规模和质效持续提升,实现了从初步探索到不断深化的历史性转变。对加强公益司法保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
加强普法宣传,拓宽线索来源。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主体,承担着重要职责和使命,应持续深入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普法宣传,结合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渠道,持续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公益检察工作的积极意义,增强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同度和支持度。同时,应调动志愿者积极性,扩大公益保护“朋友圈”,并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案件线索共享机制。检察机关还应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举报受理窗口,安排专人接受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现场举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
加大协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公益诉讼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借助社会各方力量。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重视和支持,出台保障调查核实权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等。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调,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业务交流和座谈,使行政执法机关认识到公益诉讼检察“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消除其抵触心理。充分调动行政执法机关保护公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各自职能出发相向而行,确保在线索摸排移送、调查取证、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机制,与人民法院协调分析目前环境等公益诉讼中的难点和热点,对案件管辖、起诉标准、证据规则、移交和庭审程序等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
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调查核实权的充分行使。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细化诸如调查手段、调查程序、评估鉴定等实际工作中面临的疑难问题,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执法权力,规范执法行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吸纳现有公益诉讼调查方式的基础上,立法应当作出突破性设计,赋予检察机关强有力的调查手段,确保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还应建立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及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协同调查为重点内容的机制。
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型且复杂的工作,开展好这项工作,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上级检察机关应经常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业务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培训讲解,以提高办案人员业务能力。通过“老带新”和专业化学习,提高办案人员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出庭起诉等核心能力,从而提升“4+N”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加强与上级检察院的沟通,积极借鉴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
尊敬的读者:
感谢各位一如既往的信任和关爱,更感谢各位长期以来的支持。
该数字报电子版半年内的所有报纸版面为免费阅读,其他版面开始收费阅读。更权威的资讯,更便捷的形式,更周到的服务将大幅提高读者的阅读体验。
您可选择在线购买该数字报电子版,或者激活阅读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