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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听证工作之我见

版次:A07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4年05月23日

□陈秋菊 徐利 佟鑫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正确运用检察听证工作,借用外力监督推动检察权在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更大作用。实践中,检察听证工作还存在听证程序不规范、听证结果运用不到位等问题,需要结合实务进一步完善检察听证制度,强化对听证结果的运用。

建立健全检察听证程序

拓宽检察听证申请渠道。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检察机关可以在受理案件时即告知当事人依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条件、听证案件类型以及相关权利义务,最大程度发挥听证在检察办案中的作用。

引入多方代表参与听证。听证员在听证会中起重要作用,检察办案应充分参考听证员的意见,因此需要认真挑选专业、公正的听证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听证员库提升听证员的专业度。在选取听证员时,应综合考虑听证员的工作经历、专业、特长等因素,以保证其参与听证的专业性;还应考虑听证代表的中立性,确保听证员能够中立客观地发表案件处理意见。同时,在抽取听证员参与听证会时,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保听证员独立公正,不受检察机关意见左右。

完善听证结果公开。实践中,大量的听证案件系拟不起诉案件,在听证会后仍需经过检察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无法当场宣布决定。必须在案件处理决定结果作出后,才能告知当事人和听证员。由于告知听证员缺乏相关的强制性要求,往往会忽略告知听证员的环节。而听证结果的告知是听证公正和听证实效性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完善听证结果告知制度,制定相关告知反馈文书或采取听证结果在官方渠道公布的方式,确保听证员及时了解检察机关对听证意见的处理结论。

探索新形势下听证形式

线下听证与线上听证相结合。有效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听证,使听证不受场地限制。此举可以满足异地听证,让更多的人参与检察听证。如可以邀请外地的专家、学者在不必长途奔波的情况下,对检察听证发表意见。在推动检察办案的同时,增强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常规听证与简易听证相结合。目前已探索实施的信访简易听证兼具“时效性”和“实效性”,可以在接访时即决定举行简易听证,流程简便快捷,重在释法说理,有利于快速平复信访人情绪和推进矛盾化解。考虑各项检察业务办案特点,简易听证除在信访领域外,在民事检察听证和行政检察听证方面也可进行探索,其简便性与高效性有利于及时化解民与民之间或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

听证室听证与现场听证相结合。听证室的统一是检察院案件听证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的体现,有利于提高检察公信力,现场听证也有其独特的实地宣传作用。

健全检察听证监督机制

探索公开听证网上直播机制。听证直播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对彰显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但是公开听证引入网上直播可能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引发社会负面舆情的风险,因此建议可以通过加强对案件的审查,若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进行网上直播等,则一律不得进行网上直播。同时,在公开听证前对案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在提高听证案件比例的同时,有效防范重大舆论风险。

明晰听证职能,加强检察内部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听证工作指引,明确各部门听证工作职能,细化听证流程,规范案卡填录,使听证工作规范有序。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健全完善检察听证与检务督察工作衔接机制,会同检务督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切实提升检察听证质效。

健全检察听证绩效考评制度。将检察听证工作纳入检察业务考评指标和检察人员司法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以考促学、以评促干,提高检察办案人员运用听证方式办理检察案件的意识。对检察听证工作进行实质审查,将凑数听证、听证走过场等不规范情形列入负面清单,鼓励探索多元化、新形式检察听证。加大检察听证的宣传力度,培育办案质效高、群众反映好的听证案件为典型案例,广泛进行宣传,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使检察听证更大程度走进公共视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检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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